【非禮判囚】涉與女友13歲胞妹非法性交 歌王李廷川判囚39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1/20 17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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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域法院。(資料圖片)

曾在歌唱比賽贏過歌星張學友的印刷公司股東,疑於12年前授課時戀上女友的13歲胞妹,涉在教水時摸女方下體,又教授口交和發生性行為。涉案導師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非禮和非法性交等4罪,今(20日)被判監39個月。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明白被告與事主為戀人關係,但事主是未成年少女,加上被告是事主的游泳及結他導師,容易受被告影響。

被告李廷川(59歲,印刷公司股東)承認2項非禮罪、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1項向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。

辯方求情時指,被告的心理報告正面,未有顯示被告有不正常傾向。辯方又指,被告過往曾參加歌唱比賽獲獎,計劃成為歌星,但因家人反對而未有實行。辯方又指,被告曾參與許多義務工作,又對事主X動了真情,兩人曾交往數年,並計劃成婚。

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辯方求情時稱本案不涉及破壞誠信,惟被告在案發前兩個月是X胞姊的男友,案發時受托教導X游泳,而且X當時十分年青,容易相信成年人,故本案並非不涉及破壞誠信。

暫委法官又指,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與X年齡差距,被告當時47歲,為X的年齡3倍以上,而且被告曾任公司董事,社交圈子資闊,人生經驗遠比X多。

暫委法官指,明白被告與X為戀人關係,但X是未成年少女,加上被告是X的游泳、結他導師,X易受其影響。被告於首年交往時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與X性交,令控罪變得更嚴重,但被告沒有其他不當行為及使用暴力威嚇,亦沒有證據顯示X及其家人有心理創傷,被告的心理報告亦沒有顯示被告有孌童癖,就4罪判監39個月。

案情指,47歲的被告在2010年經女友認識女友的13歲胞妹X,並在2011年4月起受女友所托教導X游泳和音樂,並接送X上游泳課。在2011年6月至7月期間,被告曾在車內撫摸X下體約10秒,兩人於大浪灣泳灘游泳時,被告曾隔著泳衣撫摸X的下體約5分鐘。

此外,被告在其柴灣工廈辦公室的廁所內教導X口交,再著X替他口交,兩人亦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,其間並沒有使用避孕套。被告於2017年7月被捕,警誡下稱授課時對X有感覺,兩人在2011年交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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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